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廖创兴银行变更内地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函
(银监函[2003]225号)
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政主席廖烈文先生2003年11月2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廖创兴银行汕头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批准廖创兴银行上海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批准廖创兴银行广州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廖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上述机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机构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