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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对环境保护法条文进行修改。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委对修改环境保护法议案的审议意见,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时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要求修改,但经研究需要继续实践,并且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未予修改。修改过程中,我委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点进行了专题论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为了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一章,从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等多方面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此外,对应上述条文修改,并与其他单项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相衔接,完善了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重点补充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个中央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有关议案署名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的会议,对草案进行研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2.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徐景龙、傅企平、秦希燕等93位代表提出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第20、313、377号),其中秦希燕代表领衔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二次修订距今已10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存在众多问题,已难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建议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管理、公众参与等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完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曾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环境保护部已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环境保护部送审稿的内容主要是强化地方政府负责的监督考核机制、创设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调整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等建议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我委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19号)。议案提出,需要增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对周围生活环境干扰很大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低频噪声,重新界定现行的“超标加扰民”的噪声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行环境噪声污染排污费的征收制度,增加限制高噪声工具的使用,增加对农村声环境管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罚款额度做出规定。

  环境保护部认为,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余年的实施,该法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不科学、缺少农村声环境保护的规定、噪声防治措施有效性不足、管理体制不顺、法律责任无法执行等。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因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落后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形势,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适时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我委开展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后评估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由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较早,很多条款是比照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对于共同的制度性问题,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噪声法中与目前经济社会体制已经不相适应的规定,重点是完善噪声定义,修订环境噪声标准,完善法律责任,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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