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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与审计锁定的债务余额一致。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全省(区、市)化债工作的责任,省级财政要尽可能多地安排偿债资金,市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偿债资金,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防止出现因县级财力不足而造成化债资金难以落实、化债任务难以完成的问题。为减轻地方化债压力,调动地方化债积极性,中央财政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对各地化债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化债补助资金,既不能让虚报债务或等靠上级补助的地方“占便宜”,也要实事求是帮助财力有困难的县切实化解债务。
  各级政府安排的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的有关要求,把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手中;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各地要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作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具体办法。要严格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不留经费缺口。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源头控制,学校基本建设要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和有关部门的行为,严格控制出台各种新的教育达标、升级、评优和超规模建设的文件。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严肃工作纪律,对继续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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