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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西藏、云南、青海、新疆17个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从2009年起,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相关化解政策及工作要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的规定执行。
  三、认真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
  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从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的前期准备、清理核实、审计锁定、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制止新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信息报告等各个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要明确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范围、目标、原则、步骤、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对债务认定、利息确认、“白条”债务处理、偿债优先顺序、公示程序和内容等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具体的规定,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省(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工作小组审批。
  四、扎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
  清理核实债务是做好债务偿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挤掉债务“水分”,才能确保偿债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摸清债务底数。县级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农业、监察等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切实把债务落实到债权人,不得遗漏。各项债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剔除不实债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债务台账和数据库。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各县(市、区)债务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审计锁定和“回头看”工作,以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科学监控和实时掌握。
  五、加强偿债资金的筹措及偿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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