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6]26号 2006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

  第六条 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组织评估,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
  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应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