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的通知

  评卷人员不得无故更改自己的评卷结果,对确属评卷错误需要更改的,必须在分数更改处签署姓名,并由复核人员复核后签署姓名。分数更改时不得随意涂抹,或掩盖原始分。
  十一、主观性试题复核小组应对已评试卷认真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卷首总分栏中签署姓名。复核人员与评卷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与评卷人共同协商,意见一致后修正试卷原始得分并共同签署姓名;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提交主观性试题评卷组负责人裁决。
  十二、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评卷组负责人,并交由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十三、评卷人员发现试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用红笔或铅笔答卷、使用涂改液、有显著异常标志、将姓名或准考证号写在试卷密封线外(即密封范围之外)等异常答卷时,应提交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发现大面积舞弊,有违纪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相关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全国会计考办处理。
  十四、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抽查制度,指定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
  十五、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承担主观性试题得分计算机录入工作。试题得分录入工作应建立严格的牵制和监督制度,每台计算机至少应由两名评卷人员操作并分别录入成绩,对有错误提示时,应共同确认,并记录备查。
  十六、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试卷及答题卡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安全。领取或退回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时,应当参照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暂行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9号)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保密制度和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不得私拆试卷密封线、不得翻查密封线内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对外泄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其他有关评卷情况。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
  十八、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场所保卫制度。对于评卷人员,要核发评卷工作证,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