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的通知
(会考[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现将《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一、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加强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二、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领导和部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考试评卷工作。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检查、指导各地评卷工作。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
三、会计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拟订,经全国会计考办审定后发布。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发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会计资格考试评卷工作,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书面报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汇总意见,经全国会计考办审定后答复。在未得到正式书面答复前,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实施评卷工作时,必须集中统一进行,不得由下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分散承担。
五、各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开始评卷工作前,应当设立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设置客观性试题评卷组和主观性试题评卷组。客观性试题评卷组和主观性试题评卷组应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分别负责相关组的评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