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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
(财建密电[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国务院有关精神,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给予补贴,并综合考虑今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因素,在今年原定由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基础上,中央财政再新增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2006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增补贴的基本原则
  新增补贴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
  (一)综合算账、突出重点,是在充分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基础上,适当考虑农民种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综合测算和核定补贴,不按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算账。同时突出重点,在农业生产资料品种上,因成品油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整,柴油调价增支属硬性增支,予以充分考虑;在补贴资金分配上,中央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省一级应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
  (二)一次发放、直补粮农,是根据年初预计农业生产资料全年价格变动情况,中央财政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变动。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补助种粮农民,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粮食直补渠道,直接拨付到农户,不增加中间环节。
  二、新增补贴资金的核定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新增补贴资金,由农民种粮柴油补贴和化肥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构成。
  (一)柴油补贴资金根据各省(区、市)补贴用油量和2006年国内成品油全年平均价格预计变化的幅度确定,予以充分考虑。补贴用油量以农业部提供的2004年分省数据为基数,考虑适当增长系数确定。
  (二)化肥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补贴资金根据预计的增支因素和国家财力情况确定。分省补贴,依据《中国统计年鉴》等有关统计资料列示的农民种粮农业生产资料费用支出、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商品量因素,以及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和地方财力差异因素,综合核定。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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