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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加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要积极担任乡镇政府、企业和农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依法治理各项工作当好参谋,协助他们处理好各类法律事务,避免和减少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纠纷。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治理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调解组织建设。对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重建工作,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调委会主任要进行调整,调委会可以配备专职主任,也可以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兼任。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地痞村霸”插手民间纠纷调解活动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及早地予以取缔和打击。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多渠道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待遇和活动经费问题。同时,要坚持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加调解工作本领,使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要以防激化为重点,狠抓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坚持季节性、大面积的民间纠纷排查制度,加强对民间纠纷的重点治理,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发挥联合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做好多纠纷边缘地带的调解工作,消除薄弱环节,促进社会稳定。
  要充分发挥司法助理员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尚未配齐司法助理员的,要尽快配齐,并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司法助理员对于农村多发性民间纠纷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对疑难民间纠纷要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关心司法助理员工作,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切实解决司法助理员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七、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基层基础工作怎样,关系到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要加强县级司法局建设,充分发挥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管理律师、公证、乡镇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的社会监管工作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过渡性安置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认真解决基层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排难解忧,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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