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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56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和第14条
  565、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2条和第22条第3款)
  566、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567、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和第14条
  568、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第5款)
  (五十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569、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第29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上网消费者有第29条第1款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上网消费者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名称表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
  570、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第31条第1项)
  571、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第31条第2项)
  572、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第31条第2项)
  57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第31条第3项)
  574、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第31条第3项)
  575、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第31条第4项)
  576、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第31条第4项)
  577、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第31条第5项)
  578、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第32条第1项)
  579、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第32条第1项)
  580、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第32条第1项)
  581、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32条第2项)
  582、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第32条第3项)
  583、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32条第4项)
  584、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第32条第5项)
  (五十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585、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第5条和第20条)
  586、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587、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
  588、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第6条第2项和第20条)
  589、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第6条第3项和第20条)
  590、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6条第4项和第20条)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对实施本意见第586条至第590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29条至第32条的规定执行。
  591、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第21条第1项)
  592、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1条第2项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15条
  593、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21条第3项)
  594、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第21条第4项)
  595、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第21条第5项)
  596、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第21条第5项)
  597、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第21条第6项)
  598、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第21条第7项)
  599、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第21条第7项)
  600、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第21条第8项)
  601、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第21条第9项)
  602、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第11条、第12条和第23条)
  (五十八)《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规章  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
  60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2、3、4项和第16条第1、2款)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尚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即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2、3、4项和第16条第1、2款。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单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2、3、4项和第1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4项。
  604、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第7条和第17条)
  605、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第8条和第17条)
  606、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第9条和第18条)
  607、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19条第1项)
  608、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第19条第2项)
  609、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第19条第3项)
  610、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第19条第4项)
  611、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第19条第5项)
  612、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第14条和第20条)
  613、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第14条和第20条)
  五、交通管理(614至662)
  (五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
  61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相关条款和第89条)
  “相关条款”是指设定行为规范的条款。
  615、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相关条款和第90条)
  本意见第614条、第615条所称违法行为名称包括《关于印发〈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9]43号)之附件2《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中代码为1013至1016、1018至1077、1081至1082、1102至1240、1301至1334、1340、1611至1619、2004至2055、3001至3030、4001至4011、4201至4203、4301至4310、4601至4605、5030、5035至5038行为。
  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第19条第3项。
  “相关条款”是指设定行为规范的条款。
  61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第91条第1款)
  61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第91条第1、3款)
  618、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第91条第2款)
  619、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第91条第2、3款)
  620、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第92条第1、3款)
  621、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第92条第1、3款)
  622、货运机动车超载(第92条第2、3款)
  623、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第92条第2、3款)
  624、违规停放机动车(第93条)
  625、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第94条第2款)
  626、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
  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及《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2项。
  627、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第1款对“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设定了相同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也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第1款。
  628、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
  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和第90条及《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2项。
  629、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第95条第2款和第90条)
  630、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第95条第2款和第90条)
  631、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同规定,法律依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也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
  63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同规定,法律依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也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
  633、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第97条)
  634、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同的规定,法律依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1款,也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
  63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对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636、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
  637、交通肇事逃逸(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第101条第2款)
  638、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第99条第1款第4项、第2款)
  639、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第99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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