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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单位未在专用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情节较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8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4、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第3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对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8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8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9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9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竞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枪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3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
  37、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
  38、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
  39、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
  40、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
  4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
  42、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第34条第2款)
  43、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44、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45、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46、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47、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
  48、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49、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
  50、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5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5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3、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54、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55、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56、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
  5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58、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5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60、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61、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62、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l条第l款)
  63、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
  64、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65、侮辱(第42条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无需吊销保安员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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