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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
 关于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法规公告》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 财税字[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项税收法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内外各界人士也都普遍关注,渴望全面了解中国的税收制度。为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大力宣传税法,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外国人士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决定,于1996年4月联合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的组织领导
  公告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四个单位联合主办。四个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公告领导小组。财政部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由四个单位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编辑委员会,负责公告的编辑出版事宜。
  二、公告的形式的内容
  公告为不定期刊物,每年出版8至12期,每期约25千字。公告已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刊号为CN11-(G)1020。
  公告主要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开发布的各项工商税、关税和农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规定。公告还将适时介绍财税系统的组织机构、重大人事变动和税收收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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