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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
  (一) 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 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适当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 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四) 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在遵循国家统一确定各等别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适当调整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利用沙地、裸地、石砾地等未利用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的非建设用地部分,可由用地单位提出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与涉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五) 支持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满洲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鼓励内蒙古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重点在规划计划、土地审批、征地制度、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探索改革,共同促进经济带和试验区建设。经济带和试验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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