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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25日,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适时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法规学习作为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法规学习培训。通过法规培训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
  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了准入门槛。对于修订前批准设立的、达不到新的资格条件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引导、帮助企业尽快达到资格条件。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将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三)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做好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
  为加快新闻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将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按期上报,统计年报工作有关要求请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数据填报请点击该网站的“在线直报”。各地发行管理部门要主动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年度核验工作的实施细则。各出版物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填写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于2012年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需参加网上年度核验的单位,要同时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
  (四)新闻出版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初核后,于2012年3月31日前,统一报送总署审核。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总署。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包括法规培训情况);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关问题和情况,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1.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何彬、张驰邦
  联系电话:010-83138702、8313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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