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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

  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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