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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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