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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会协[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以下简称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

  拟设立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设立事务所时,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为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这项工作是《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赋予注协的一项行业管理职责。做好出具证明工作,有助于保证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有助于促进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出具证明工作中,地方注协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比如,充实审查内容,将职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等纳入审查范围;严格审查程序,细化操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个人情况核实制度。但由于各地做法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出具证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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