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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美国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同意美国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1]32号)


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Bernstein & Pinchuk LLP):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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