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五)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专项管理问题。
  对于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专项内容,由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港口企业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批部门在组织召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审查会和竣工验收会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六)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申报截止时间问题和进入缓冲期的泊位禁止以“一船一议”的方式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截止时间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要求,结合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具体情况,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延迟到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工。对于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将视为放弃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逾期申报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2013年7月1日起,所有进入缓冲期的泊位禁止以“一船一议”的方式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
  (七)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申报程序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港口企业应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交通运输部进行申报,并应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八)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管理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工程招投标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九)关于开工备案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开工备案,应按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港口企业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审批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十)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问题。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应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包括具有资格的港口企业审计部门)组织完成。
  (十一)关于简化检测内容的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情况十分复杂,而工程检测是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最基础的工作,为确保码头结构安全,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应简化检测的内容,而应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五、会议分组讨论过程中,对部水运局提交的《关于请尽快报送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鉴于《关于请尽快报送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在会议纪要中体现,可不再单独印发该《通知》;为统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格式,规范和提高改造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质量,印发《关于印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格式的通知》很有必要,建议部水运局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印发。
  六、会议要求港口企业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完成检测、改造方案的编制等工作,并根据《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所确定的范围、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管理,并优先安排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