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正值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全面展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建设和实施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本次会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内容务实、有针对性,不仅对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分析了当前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同时针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指明了下一步工作方向。这次会议不仅仅是工作座谈会,更是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推进会。通过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有效提升了港口企业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推动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开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和政策方面问题:
  (一)关于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提高问题。根据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有关规定和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具体情况,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的提高原则上应按2级限制(原码头等级应按政府部门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所核定的建设等级确定,而不应以码头结构预留的等级确定),但对于企业生产迫切需要,且在自然条件、通航环境、实施改造条件等因素具备的情况下,严格控制码头改造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3级。对于自然条件、航道通过能力、锚地容量等不具备改造后靠泊更大船舶条件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将不予审批。除以上特殊情况外,对等级提高3级及以上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码头整体改造加以解决。
  (二)关于超过码头结构改造等级减载靠泊更大船型问题。鉴于本次进行结构加固的码头多为老旧码头,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本次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不应超过码头结构改造后的等级减载靠泊更大的船型。
  (三)关于有结构预留的码头靠泊问题。对于在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范围内有结构预留的码头,凡是在近10年来(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且申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经过检测、方案论证和会议审查认为无须采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措施的,可通过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方式允许靠泊与结构预留等级相对应的船舶。
  (四)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换发问题。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和通过审查允许靠泊与结构预留等级相对应船舶的有结构预留的码头工程,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时,应在“泊位靠泊等级、类别及个数”栏目中明确改造的泊位个数、货种、泊位等级(为原码头等级)、改造后的结构等级(改造后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核定的水工结构等级),并注明“根据航道、回旋水域及港池水域尺度和拟靠泊船舶实际吃水情况,该泊位可靠泊**万吨级(与改造后的结构等级相同的船舶等级)船舶作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