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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注:1.“计划”为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2.“完成”为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附件6
  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合计    
     
     
     
     

  注:
  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2010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2011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2011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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