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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2.“完成”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3.“差额”=“完成”-“计划”。其中,正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负数为未完成计划数。
  4.“项目名称”填写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名称。

  附件4
  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合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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