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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办综[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2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要求,现就报送廉租住房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和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包括发放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2)。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5)。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1年度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

  二、报送范围

  中西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辽宁、山东、福建三省和新疆兵团需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六省(直辖市)需报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三、报送要求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新疆兵团财务局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及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0〕110号、财综〔2010〕46号和财综〔2010〕50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2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附件5、附件6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电话:010-68551583;传真:010-68553554

  E-mail:gaofeng@mof.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

  电话:010-58934220;传真:010-58934746

  E-mail:bzsghc@mail.cin.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填报地区:

     项目

 

地区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1年度当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实施情况

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

低收入家庭标准(元/月)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

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m2)

人均租赁补贴标准(元/月·m2)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发放租赁补贴(户)

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计划

实施

差额

小计

购买

改建

租赁

合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门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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