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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七、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延期事项发生地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执照延期的海关手续,同时应提交延期申请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八、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缴纳船舶吨税前申请先行签发执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
  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核准下,可凭与应缴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办理先行申报手续。
  十、船舶吨税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批准的船舶吨税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船舶吨税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海关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Tonnage Dues Certificate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同有关证件(包括国籍证书、吨位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开具下列事项,请予完纳船舶吨税,并发给船舶吨税执照。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Tonnage Du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hereby submit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including the 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the Tonnage Certificate or supporting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 with the request for the issue of a Tonnage Dues Certificate upon payment of tonnage D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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