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与医院评审周期一致。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的设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第九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医院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法参与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