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医院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水平,提升评审质量,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遵照执行。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68792731
传 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ygspjc@moh.gov.cn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级评审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合理规划不同层级的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库工作的管理:
(一)建立专家准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员聘书及评审专家工作证;
(二)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三)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评审标准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