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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保[2004]6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增加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由工程实施的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联合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示,并纳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公示要体现客观、真实、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公示分工程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验后公示。

  第七条 施工前公示: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县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责任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数量,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

  第八条 竣工自验后公示:工程在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竣工自验后,根据工程验收结果,将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第九条 市、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示制的实施情况,对未实行公示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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