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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1〕907)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及时掌握海域确权发证情况,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实现确权信息公开查询,我局决定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配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统一配号工作需要,海域使用权证书采用新的编号规则,证书号码由9位调整为16位,分为五部分组成:年号(4位)、发证级别(1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内顺序号(4位)、校验码(1位),具体如图1所示。
  图1(略)

  海域使用权证书各号位定义如下:

  ⑴ 第1-4位为年号,采用公历年份;

  ⑵ 第5位表示发证级别,A、B、C、D分别代表证书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⑶ 第6-11位为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6、7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9位表示地级市(自治州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第10、11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

  ⑷ 第12-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在各省范围内按申请时间顺序编号;

  ⑸ 第16位为校验码,由数字或字母构成,系统随机生成。

  二、配号工作流程

  1、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登录系统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申请统一配号。其中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已接入专网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登录系统,其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海洋局配发的专用无线接入设备登录系统。

  2、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经系统自动校验后,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配号申请,发放证号信息。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号条件。

  3、配号成功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配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和海域使用金缴款证明的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不得低于200dpi)补充上传,以保证项目用海权属资料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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