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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84号――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4号)


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等有关部署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人造板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序号

细则名称

项目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

­--增加: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2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2      

--3.7条增加3.7.6: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限制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3、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5、化铁炼钢 ;6、复二重线材轧机;7、横列式线材轧机;8、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有:1、热轧钢筋:牌号 HRB335、HPB235。增加--3.7.8: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热轧钢筋牌号HRB335、HPB235的淘汰,预留一年过渡期,至2012年底,全面淘汰HRB335、HPB235热轧钢筋。

--删除3.7.3条

落实产业政策

3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冷轧带肋钢筋

3      

--3.7条增加3.7.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增加3.7.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5000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单机产能规模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落实产业政策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3.7条增加3.7.2: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有: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4、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5、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6、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落实产业政策

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5      

--3.7条增加第二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含铬质耐火材料为限制类产品,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为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含铬质耐火材料。

--增加:4.1.1.5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6   

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6      

--表3增加: 注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所属单位的生产场所是在同一厂区的,可以共用实验室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提交总公司有关共用实验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保障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开展检验的具体规定等管理文件。企业还应当提交各共用实验室所属单位与总公司之间签署的共用实验室协议等文件。

--附件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增加:6.4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否决项)。核查内容:依据本细则表3 注3有关规定,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核查要点:1.所属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2.所属单位是否做检验记录,检验记录是否规范。结论:o 符合;o 不符合;o此项不适用。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修订为: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共7章29条41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6.3 出厂检验 6.4 所属单位共用实验室共5款。

完善技术内容

7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7      

--1.2表1的产品单元一栏的“螺杆空气压缩机*”修订为 “螺杆空气压缩机”。

--3.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限制新建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淘汰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自1999年9月1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9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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