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十一五”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扬名单的通知
(环办函[2011]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部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在环境保护部党组的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研机构紧密结合国家环境保护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努力工作,勇于创新,涌现出一批环保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了环保科技事业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为了树立当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楷模,进一步激励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为探索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期间表扬一批“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扬范围

  在“十一五”期间围绕《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中的重要部署,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在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修订、产业发展、环境与健康、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以及环境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为促进历史性转变、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表扬对象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先进集体”)

  先进集体表扬对象包括:(1)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执行过程中支撑服务有力、管理规范高效、成果显著、有效指导和规范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单位或团队,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围绕某一领域长期开展科技工作的二级单位或团队;(2)已建成的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3)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4)环保科技管理单位和部门。

  (二)“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

  先进个人表扬对象包括:(1)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的人员;(2)开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人员;(3)环保科技管理人员。

  三、表扬条件

  (一)先进集体

  1.科技管理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健全,工作目标和发展思路明确,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干部队伍作风良好,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有力;

  (3)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围绕《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部署,结合地方实际,配套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和举措,编制了科技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部门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开展特色并具创新性的科技工作,激发广大基层科技工作者活力,强化科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4)组织实施了一批环境保护部的科技任务,在任务组织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过程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有力保障实施,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科技业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科研条件支撑保障有力,财务、审计、人事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高效;

  (2)科技创新氛围浓厚,工作目标和发展思路明确,科研人员奋发有为,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注重科研诚信建设,无不良信用记录;

  (3)承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在环境理论创新、技术研发、装备开发、标准出台、成果推广、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成果,为提升我国环境管理和综合决策能力、改善环境质量、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承担环境科技能力建设任务,建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科技研发平台和实验基地,取得了重要的科技成果,凝聚和打造了一批优秀的科技团队,涌现出一批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

  (5)承担的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了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或发表了具有影响力的论文、或出版了重要的学术专著、或依托成果形成了重要的法规政策标准;

  (6)优先考虑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表扬的项目团队或长期从事野外科研工作的团队,受到有关方面通报批评的项目团队不予表扬。

  (二)先进个人

  1.科技管理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创新进取,甘于奉献,富于合作精神,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要求“十一五”期间一直从事一线管理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重要部署,在科技、标准、技术、产业、环境与健康、气候变化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性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工作业绩突出。曾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4)对于地方环保系统,原则上管理类先进个人和管理类先进集体不在同一个单位重复产生。

  2.科技业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创新进取,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长期从事一线科技工作,近年来开展的工作对环境管理能力提升和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相关成果得到环境主管部门肯定,或已纳入环境决策过程;

  (3)承担环境保护部科学研究和环境健康调查项目,在基础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重大装备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标志性成果,对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4)承担环境保护部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完成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5)承担环境保护部技术管理类工作,完成了系列技术政策、技术指南以及工程技术规范,促进了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重视技术应用示范和成果转化,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有力,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倡导循环经济,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6)承担环境保护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科普基地等能力建设任务,工作思路新颖,措施有效,有力推动了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以及科学普及;

  (7)承担的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任务获得了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了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或发表了具有影响力的论文、或出版了重要的学术专著、或依托成果形成了重要的法规政策标准;

  (8)注重表扬中青年研究人员,优先考虑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表扬的项目负责人,不予表扬受到有关方面通报批评的项目负责人;

  (9)同一科研团队中原则上不同时表扬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表扬原则与推荐要求

  (一)表扬原则

  1.公开公正。被表扬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经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推荐至环境保护部。

  2.业绩突出。坚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注重推荐“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第一线取得公认的、有实际效益的人员。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表扬条件和推荐标准进行推荐,推荐单位应该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未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推荐的个人和集体将不予表扬。对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推荐要求

  环保系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荐;组织和承担水专项任务(工作)的单位、团队和人员由国家水专项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统一组织推荐,不占地方和有关单位名额;其他单位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不得通过多渠道重复推荐(推荐表扬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请各推荐单位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在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于2012年1月9日之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一式三份随推荐函(需说明公示情况)报送科技标准司,同时提交推荐材料电子版光盘一份,过期不予受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附件电子版可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mep.gov.cn。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陈胜、禹军

  联系电话:(010)66556209/66556208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100035

  附件:1.“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水专项部分)

  3.“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4.“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  方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业务人员

北京市

1

1

2

天津市

1

2

1

河北省

1

1

1

山西省

1

1

1

内蒙古自治区

1

2

1

辽宁省

1

1

1

吉林省

1

1

1

黑龙江省

1

1

1

上海市

1

1

2

江苏省

1

2

2

浙江省

1

1

2

安徽省

1

1

1

福建省

1

1

1

江西省

1

1

1

山东省

1

2

2

河南省

1

1

1

湖北省

1

1

1

湖南省

1

1

1

广东省

1

1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0

1

海南省

1

0

1

重庆市

1

1

2

四川省

1

1

1

贵州省

1

1

1

云南省

1

1

1

西藏自治区

1

0

1

陕西省

1

1

1

甘肃省

1

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1

1

青海省

1

0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1

1

大连市

0

0

1

青岛市

0

0

1

宁波市

0

1

1

厦门市

0

0

1

深圳市

0

0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0

0

1

广州市

0

0

1

武汉市

0

0

1

哈尔滨市

0

0

1

沈阳市

0

1

2

成都市

0

0

1

南京市

0

0

1

西安市

0

0

1

长春市

0

0

1

济南市

0

0

1

杭州市

0

0

1

小 计

31

33

55

环境保护部机关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及直属单位

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业务人员

环境保护部机关

3

0

2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

10

3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

4

2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

3

2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1

6

2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0

2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0

2

1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0

2

1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0

2

1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0

2

1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0

1

0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0

1

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0

2

0

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0

1

0

小 计

7

38

16

高  校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业务人员

北京大学

0

2

1

清华大学

0

3

1

北京师范大学

0

1

0

北京林业大学

0

1

0

复旦大学

0

1

0

南京大学

0

1

0

华中科技大学

0

1

0

苏州大学

0

1

0

浙江大学

0

2

0

东北林业大学

0

1

0

南开大学

0

1

0

华东理工大学

0

1

0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0

1

0

中国人民大学

0

1

0

青岛科技大学

0

1

0

小 计

0

19

2

中科院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业务人员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0

2

0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0

1

0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0

1

0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0

1

0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0

0

1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0

1

0

小 计

0

6

1

其 他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科技管理人员

科技业务人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

0

1

0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0

0

1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0

1

1

天津内燃机研究所

0

2

1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0

2

1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0

2

1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0

1

0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0

1

0

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0

1

0

中国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0

0

1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0

0

1

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0

1

0

国环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0

0

1

中国水网

0

1

0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

1

0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0

1

0

小 计

0

15

8

合 计

38

111

8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