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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 国税函发[1994]4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业于1994年6月4日正式签订,并按该协定第
二十五条
的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第
十五条
的规定,对吉尔吉斯承运人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的车辆及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和利润,应自1994年6月4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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