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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9日 国税函发[1991]326号)


浙江省税务局:
  1990年12年14日浙税外(1990)18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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