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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76号)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25日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2月5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1月16日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 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五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六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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