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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1:
《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当今社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相关产业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以电子技术为核心的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在国民经济“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了“加速发展信息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信息产业的战略方针,部分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与信息产业、信息化有关的调查研究,探索研制信息产业分类。
  由于目前我国统计上缺乏对信息产业统一的定义和规范,因此难以用统计数字为依托,对信息产业及信息化的发展状况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并进行地区间、国际间的比较。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
  二、制定的原则
  (一)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信息产业是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在确定信息产业分类的范围时,应满足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息产业的观察和比较需要。
  (二)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要以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下简称:《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分类框架。在确定分类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
  (三)兼顾国际比较。信息产业是当今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世界各国都在加快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因此,制定与国际可比的信息产业分类,有利于我国在信息产业方面与国际比较和交流,使之更快地发展。
  三、制定的方法
  (一)以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信息相关产业分类
  《行业分类》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分类。但由于它是按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的,难以满足横向观察某一经济现象(跨行业观察,如信息产业、环保产业等)的要求,因此需要以此为基础,制定派生的相关分类。《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是按照信息活动的自身特征,在《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对与信息活动有关的类别进行的重新组合。同时,该分类参考了联合国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3.1版(简称:ISIC/Rev.3.1)的相关分类的编码方法,使得《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细类名称及代码与《行业分类》相对应。
  (二)信息相关产业范围的确定
  目前关于信息产业划分大致有三个口径,一是大口径,即将与信息活动有关的内容都列为信息产业。它包括所有的信息生产、搜集、加工、传播、管理活动,以及与信息有关的产品生产、销售、租赁和技术活动。二是中口径,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战略目标,同时参考了ISIC/Rev.3.1的两个相关分类确定的范围。即,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三是小口径,它是在中口径基础上,剔除了信息文化产品的内容(其他信息相关服务)。其范围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在上述三个口径中,大口径的范围较宽,几乎包括了与信息有关的全部活动。小口径虽能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相关产业的观察,但由于口径较窄,无法与国际上相关分类比较。中口径是在小口径基础上拓宽了与国际比较的内容,它既符合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又能与联合国的两个相关分类进行比较。因此,我们认为中口径更加科学、实际。
  四、与国际标准的比较
  1997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首次对信息业进行了归类,并将其纳入了分类体系中。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技术”分类。这两个分类从不同的侧面描述和定义了信息技术活动,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2002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以NAICS和OECD的分类为基础,制定了“信息业”和“信息与通讯技术”两个相关分类,为世界各国确定自己的信息产业分类并进行国际比较提供了依据。
  此次制定《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除考虑我国信息相关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外,还参考了联合国新制定的两个相关分类,其目的就是做到与国际标准比较。

  附件2:
  联合国“信息业”与我国“信息相关产业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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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联合国的“信息业”不包括我国“信息相关产业分类”中的“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电子信息设备销售和租赁”,以及“计算机服务”中的“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和“其他计算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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