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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办建管[201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11年9月,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检查组对天津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策部署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情况是集中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各检查组发现的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已进行汇总,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现就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要综合考虑问题的事实、原因和后果,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整改单位汇报已整改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整改工作要做到“四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辨明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
  二、建立整改信息报送制度
  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按照附表格式认真填写“水利建设项目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表”,并于12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从2012年1月开始,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日将上月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水利部建立问题整改平台,问题整改落实一个,销号一个,定期公布各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水利部反映。
  另外,安徽、江苏、广西3省(自治区)水利厅应于12月15日前,将2011年6-7月份中央检查组集中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总后报我部。
  三、充分发挥监察水利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效能
  各地要将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平台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监察水利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效能,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保证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11年联合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注重从监督检查次数、检查地区项目数、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数等数据以及典型事例中总结联合监督检查实效,发现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要准确把握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进程和本地实际,制定2012年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按照《监察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4号)的要求,将2011年总结和2012年工作方案报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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