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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第41条 律师就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的,在无其他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42条 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中,可以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2.1  整体或专项产权界定;
  42.2  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该法律意见书应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42.3  改制方案;
  42.4  职工安置方案;
  42.5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2.6  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及审批流程;
  42.7  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薪酬计划、股权变化、会议决议及其调整和安排等。

  第43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谨防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

  第44条 在承接相关业务时,应当考虑本所指派的律师是否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44.1  通过适当的培训和业务操作,已具备从事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44.2  掌握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
  44.3  对委托人所处的行业有适当的了解,能够把握该行业所特有的法律问题;
  44.4  具有相当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执业素养。

  第45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参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相关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46条 律师应当选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如果引用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仅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目的的文件,律师应声明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应仅限于该特定主体或目的。

  第47条 当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律师应当考虑在法律意见中声明该意见的使用仅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48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则;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
  主文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其主要内容。如有必要,法律意见书可附相应附件,用以补充主文的相应内容;必要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作为法律意见书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说明的出具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49条 法律意见书的主文部分一般应包括引言、正文。
  49.1  引言一般包括五部分内容:
  49.1.1  第一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委托关系可基于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委托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或其他委托关系,从而说明律师具有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合法身份。
  49.1.2  第二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时律师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冲突等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49.1.3  第三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须是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如下材料:律师依法调查取得的文件;委托人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并证明其来源真实、合法的文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律师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进行说明。
  49.1.4  第四部分是律师声明事项。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声明事项,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对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受到条件或资料等局限,以致可能影响法律意见的全面性或准确性的,律师应当作出相应的声明。
  49.1.5  第五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名词释义。当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专业术语等表述时,应当进行名词释义,避免相关内容的歧义。
  49.2  在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律师应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针对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正文部分一般包括委托人或交易事项主体的法律资格的说明、法律意见书所述各种事项决定权的说明、委托人的决策机构情况、委托人的财产情况、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分析、总体结论性意见,以及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9.2.1  对委托人或交易事项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说明时,应查验其在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事项,说明其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主体,是否具有处理相应事项的主体资格,如审查:近期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等。
  49.2.2  关于各种事项决定权的说明,主要说明所述事项是否满足外部(如法律要求)和内部决策(如章程)程序。
  在出具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时,要注意其内部审议程序有所不同: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方案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方案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或审批;若审批方已经审批通过,则需要核查并说明审批程序及有关文件是否齐备、合法。
  49.2.3  关于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分析,是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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