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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评估依据是否充分、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准确,选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靠、适用,选取的汇率、利息率、取费标准及价格等参数是否与基准日相一致;
  (六)评估汇总表、分类汇总表、评估明细及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七)所选案例的代表性;
  (八)有较大幅度增值或贬值资产的变化原因说明;
  (九)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单位生产能力重置价值与评估基准日相同生产能力造价水平是否匹配;按生产工艺系统划分,系统间评估值比例关系是否合理;
  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或验证的,预测的未来收益、成本、费用等指标是否符合被评估单位预计情况,选取的折现率、价格等指标依据是否充分;
  (十)报告书、送审材料内容是否完整,被评估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经济合同、基准日原始会计报表或财产清单等附件是否齐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单位对确认申请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审核后如有异议,需与评估机构及时交换意见,如确认有违背公正性、真实性问题,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一)建议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
  (二)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三)违背委托协议或资产评估规定的,可责成委托单位更换评估机构。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单位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及《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应及时转报到上一级管理部门,并附送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名称、管理关系等简要情况;
  (二)委托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等简要情况;
  (三)评估项目的内容、目的、范围等简要情况;
  (四)评估基准日、评估起止时间;
  (五)评估方法;
  (六)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前和评估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及评估升值幅度等;
  (七)审核中的主要问题和评估报告书修改情况;
  (八)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总体评价;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自受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如不能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确认,须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其他各管理层次应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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