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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国电财[1998]62号)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各层次全资子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联营企业,以及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者,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有偿转让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
  (二)股权置换;
  (三)吸收其他投资者、内部职工或其他法人入股;
  (四)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现金形态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进行股权投资,参股其他企业或与国内外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经营企业;
  (五)出售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
  (六)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改变原有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原出资方出资比例者;
  (七)资产价值100万元或转让价值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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