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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3月2日 国电科教[1998]45号)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建立全系统、 全过程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发挥公司科技力量的总体优势,实施“科教兴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电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 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2月)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快电力企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电力生产和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电力工业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就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电”的发展战略,树立全系统、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改造)依靠科技进步的思想,走技术创新之路,促进电力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第二条 健全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有归口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的科技领导小组。科技领导小组每年要定期研究和审定科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决策;讨论和决定推进科技进步的重大措施和办法,协调在全过程依靠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科技进步创造必要和有利的条件。
  第三条 实行科技进步工作各级领导责任制。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抓好总体规划,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及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保证对科技的投入,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生产、建设、经营全过程中的作用。分管科技工作的行政副职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努力提高科研与技术创新工作的水平,推动科技成果在设计、施工和生产、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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