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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对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各局要严格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清单、产品组分和工艺(温度、湿度、时间、压力等技术参数)、境外生产、加工单位的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对商品化的产品,还应审核输出国家/地区批准销售、使用的证明。对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获得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批准、证明材料的,应严格要求申请单位予以提供并进行审核。
  四、认真做好进境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和相应的管理要求,各局要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进行严格查验,认真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及有关材料,确认货证相符。严格核对品种、生产、加工单位、规格、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同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申报为非法检产品的抽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产品和进口单位进行处理。
  各局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五、加强检疫监督管理
  (一)对进境销售的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的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资质说明等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企业应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产品的报检号、品名、数量、国外出口商以及进口产品的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各局要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情况的,要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对其进口的有关产品加强检验检疫。
  (二)对科学研究、产业研发等非商业目的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各局要严格监督存放、使用单位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不得将进口产品移出存放、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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