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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0日 司发通[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监所秩序,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由于种种原因,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的重大刑事案件不断攀升,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一些地区进京上访参与人数比较多,持续时间比较长,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烈、行为偏激,不仅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近日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调解、处理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其担负的法律教育、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是保障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是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四个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组织、业务、队伍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推广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使有人群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积极调解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大力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弘扬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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