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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五、完善项目监督检查
  (一)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我委将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稽察工作力度。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稽察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要配合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进行整改。
  (二)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擅自简化审批核准程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央补助投资的将暂停受理其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暂停资金拨付,已经拨付资金的将收回;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将暂停或核减中央补助投资;对于地方资金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将暂缓下达中央补助投资;对招标管理不规范,工程建设进度缓慢,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清单

  一、新开工项目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文件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其中污水处理项目需分别明确厂区和管网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概算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应概算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项目不需新征土地,要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不需新征土地的证明;如项目用地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需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变更登记证明或提供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
  (三)对于城市规划区域内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各省节能审查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审批核准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内容提出的项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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