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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大技术装备项下进口零部件税收问题的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大技术装备项下进口零部件税收问题的意见
(2011年8月29日 署税函〔2011〕477号)


太原海关:
  《太原海关关于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税收问题的函》(并关综函〔2010〕12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来文所述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为制造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申报进口的主变流柜、系统柜、辅助柜等零部件,其申报名称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的一级部件或二级部件的名称不一致,主要是由于翻译原因和行业内对相关装置没有统一的标准名称用语造成的,但实质上,该公司进口的上述零部件均属于上述清单所列可以免税进口的零部件范围。
  鉴此,请你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署税发〔2011〕6号)规定,对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上述零部件办理免税审批及退保结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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