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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节能(材)基本建设项目安排范围及投资定额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节能(材)
 基本建设项目安排范围及投资定额的通知
 (1991年3月4日)


  1986年我委节能局曾以计节函[1986]6号文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基建项目安排范围及投资使用方向的意见》。几年来,该文件对指导节能基建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在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使节能(材)基建投资发挥更大的效益,经与有关单位多次协商,现结合“八五”计划的基本思路,对节能(材)基建项目安排原则作如下调整:
  一、总的安排原则
  1.继续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压缩常规项目,扩大节能(材)示范、预推广项目,以开拓节能(材)新途径。
  2.坚持实行“定额投资,明码标价,超支不补”的方针,调动国家、地方、企业多方面抓节能(材)工作的积极性。
  3.适当调整国家节能投资定额标准,落实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建成投产。
  4.节能(材)基建项目要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采用招标或专家评议的方式择优选择项目。
  5.在以行业为主选择项目类别的前提下,要适当考虑地区的布局。
  二、关于热电结合、集中供热项目
  1.热电结合、集中供热项目必须在城市热力规划的基础上择优安排。
  2.优先安排区域性热电厂,适当安排部分结合城市集中供热的自备电站。纯自备热电站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3.优先安排为城市集中供热的电厂改造工程。
  4.适当安排一些大中型热电项目。
  5.对单纯以热水锅炉为热源的集中供热工程,一般应以城市建设部门为主筹建,但在采暖季节较长、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地方,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一些集中供热项目。
  6.对于新建65吨/时至130吨/时的锅炉及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要采用次高压参数(54atm,450℃时)。
  7.原则上不安排以下热、电项目;单炉容量小于或等于20吨/时、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1,500千瓦的热电站;单炉容量为25.12吉焦/时(6百万大卡/时)的热水锅炉或10吨/时以下的蒸汽锅炉的集中供热站。
  三、关于放散可燃气回收供城市煤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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