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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单位地址应详细具体到街、路及门牌号,或村庄及门牌号,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应填报到12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不得仅将地址填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也不得将行政区划代码仅填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9位代码、最后3位补“0”。
  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填报经纬度。
  工业源未改、扩建的,改、扩建时间不填,不得将改、扩建时间与开业时间填报相同时间。
  生活源、农业源硬件数不够(餐位数、床位数、养殖数等),可以普查,存档供当地环境管理用,但不得录入数据库上报。
  二、水体代码
  认真核对水体代码,注意本区域内是否有水体名称相同、代码不同现象,或水体名称不同而代码相同的情况。
  水体代码的填报,必须根据水体所属的水系,查找普查网页下载区提供的水体代码,严格按照“水体代码表”中10位水体代码填报。
  无污染物排放的普查对象也必须填写受纳水体代码。
  三、能源
  分别填写各类能源的实际消耗量,最后折成标煤,不得直接折标后填写一栏。注意折标系数选用的正确性与折标量计算的准确性;认真核对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范围、自用量的计算方法。
  四、计量单位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主要产品产量的计量单位,在“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包括的产品,必须使用该目录中给出的计量单位。
  注意有关量的统计数据与相应的计量单位的一致。
  注意诸如吨、万吨,吨、公斤,等等,单位换算时,数字位数的换算以及与计量单位的一致性。
  用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表、G109-1表)计算的结果来填报产排污量普查表(G105表、G109表)时,注意单位及相应数字的一致性,如计量单位不同,注意数量的转换。
  五、用水与废水排放
  注意水量平衡,重复用水量;单独排放的间接冷却水不得计入废水产生、排放量。
  废水排放量,除总量外,注意按照排水去向类型填报排水情况。
  经核查普查对象确无生产性用水,仅厂区生活用水时,废水产生量和排放量不填报。
  无相关票据、台帐可查的生活源、农业源,重点核实其数据的合理性。
  六、漏填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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