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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了核查组,在地方各级普查机构的配合下,对各地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了核查。经过核查认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协调,广大普查工作人员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较好,各地基本完成了入户调查、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工作(国家对各省普查工作核查结果另行通报)。但核查中也发现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普查表填报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当前各地普查机构,特别是省、市(地)两级普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污普办[2008]15号),切实抓好普查表数据审核和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质量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四川、西藏除外)普查机构尽快将国家普查质量核查组在样本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整理后印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督促样本区进行整改,并请各市、县普查机构认真研究,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整改。
  (二)凡是没有按照《核查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表填报和数据核查,或进行了核查但没有按《核查工作细则》要求随机抽取足够样本数的省、市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细则》规定,组织进行普查表格填报质量的核查。已按规定完成核查工作的省,也要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要求有关普查机构及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要将本省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总结,于8月10日前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工作总结应包括质量核查工作概况、省级抽查样本区的名称、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填报质量评估等,并附上省级核查的样本区经核查后填写的《普查表格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Ⅱ(见国污普办[2008]6号文件第11、12页)。核查工作的总结做为评价该地区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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