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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25日 财企[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对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009户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达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的审计和检查。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有的不及时履行承诺,迟迟不接收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等;有的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无章可循,管理流于形式。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实施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继续推进总体规划内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有利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补助资金的测算、申请、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认真完成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以下简称破产预案)的编制。拟关闭破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破产预案,提供编制依据,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低价处置拟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
  (二)要严格审核拟关闭破产企业上报的破产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地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标准证明,涉及的统筹外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拟关闭破产企业所享受的财政亏损补贴金额及来源等要进行认真核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核实结果及时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申报企业反馈意见,并监督企业对破产预案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后,送专员办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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