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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
(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局 长 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1年9月2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 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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