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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8日 发改投资[2004]1126号)


  由于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范围广、破坏严重,不仅给沉陷区居民生活带来困难,威胁到部分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多次深入采煤沉陷区进行调研,并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计投资[2002]10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投资[2003]519号)。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精神,我委2002年底已专门开会要求有关省(区、市)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前期工作,并重点布置了东北三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前期工作。经过这段时间各方面的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各地进展差别较大,总体上采煤沉陷区治理前期工作进度还不能满足要求。为尽快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安定,现就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原则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原则
  (一)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全部受损民房、学校、医院的搬迁或加固,以及供水、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中央对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投资补助比例提高为:西部地区、东北三省50%,中部地区(包括河北)40%,东部地区个别矿区20%。省补助比例要相应提高,把政府扶持的好处切实落实到群众身上。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安排和承担。
  根据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以及中央需集中财力支持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对于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由省、市、县政府、企业、个人共同筹措解决,中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期间,各级地方政府要将沉陷区治理作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来安排。采煤企业要将沉陷区治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尽最大能力弥补沉陷所造成的损失。要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落实搬迁居民的出资。
  (二)原国有重点煤矿历史遗留的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原则
  根据采煤沉陷区住宅、学校、医院、以及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采取新建搬迁、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基本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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