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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制订节电规划,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配合能源效率评价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特点,将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组织本地电网经营企业制订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第四章 负荷管理

  第十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积极的经济激励政策,引导用户移峰填谷、合理用电。经济激励政策包括:
  1.适当扩大电网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具备条件的地区,中小企业和居民用户也可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电网尖峰负荷突出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水平适当高于高峰时段电价;
  2.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发电上网环节实行与电网销售环节联动的峰谷分时电价;
  3.水电比重大或用电随季节变化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电价或季节性电价;
  4.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5.研究可中断负荷和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定可中断负荷与高可靠性电价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大力推广蓄能,包括蓄冷、蓄热等转移负荷类技术措施。各地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应达到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转移高峰负荷。
  第十二条 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各省(区、市)政府要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错峰方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实施原则,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实现有序用电、有序限电。当用电需求超过电网供电能力时,电网经营企业要按政府批准的拉限电序位表实施拉限电,并事先通知电力用户。错峰方案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交通信号灯、农业灌溉以及其他重要用户的用电,避免出现因限电导致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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